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牵头工作。承担公共卫生、医疗卫生、职业卫生、计划生育综合监督,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、环境卫生、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。组织开展职业卫生、公共场所、饮用水安全、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。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,查处违法行为,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健康违法案件,指导监督执法,组织执法监督稽查。承担全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。负责医疗“三监管”工作。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健康监管体系建设。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、职业病诊断机构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,负责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。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,承办“河长制”日常工作。负责涉及医疗价格规范治理。负责“治乱减负”等日常工作。